
男子酒后足浴店死亡家属索赔被驳回 法院认定无侵权行为。马某与尹某等人共同就餐、饮酒。酒局结束后,马某和尹某前往一家足疗会所做按摩、洗脚,尹某于凌晨离开,马某留在会所包间内休息,后被发现身亡。警方调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马某的家属随后将尹某、何某等8名共同聚餐饮酒的人员诉至法院,索赔33万余元。

云南宣威市人民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2025年6月22日,马某与被告尹某、何某、浦某、张某、魏某、徐某等人一起吃午饭,期间马某喝了一杯50毫升左右的白酒。当天下午,马某又与张某、尹某、何某、浦某、魏某、徐某、顾某丙、顾某乙等人共进晚餐。次日凌晨3时许,马某与尹某一同到宣威市某足疗会所按摩、洗脚。凌晨5时许,尹某离开会所。当天15时44分,宣威市公安局接到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马某已死亡,经初步调查及尸表检查,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
马某家属将尹某、徐某、张某、顾某乙、何某、顾某丙、魏某、浦某8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马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37767元。
法院认为,八被告与马某共同用餐、饮酒属于正常的人情社交往来,组织或共同用餐、饮酒,提供饮用酒水的行为本身不属于侵权行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在上述过程中存在强制劝酒、灌酒等侵权行为,故法院认定本案中八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
针对原告提出的被告徐某在明知或应当知道马某当日曾前往医院检查、身体可能存在不适的情况下仍参与并组织饮酒活动且未履行劝阻义务的主张,法院认为前往医院检查并不当然等同于身体不适宜饮酒,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提出被告张某主动提议饮酒并自带酒水,积极促成饮酒行为的发生,导致马某陷入醉酒状态存在过错的主张,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马某曾陷入醉酒状态,法院也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认为被告尹某作为酒后陪同人员,在某足疗会所期间未尽到合理照顾义务,未对马某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也未采取救助措施,反而将其独自留在陌生环境中,存在过错的主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马某在会所时存在异常情况。尹某在离开会所时已告知服务员“我要先走,里面还有一个人要在里面睡”,已尽到了相应的提醒义务,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认为其余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明知马某已醉酒状态下未予以必要照顾或通知家属,亦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构成共同过失的主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马某曾处于醉酒状态,法院也不予支持。
现有证据显示,马某于2025年6月22日上午与被告尹某、何某、浦某甲、张某、魏某、徐某等人吃饭时饮用了一杯50毫升左右的白酒,后于次日死亡,中间间隔时间较长。由于马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检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死亡与饮酒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马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全国股票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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